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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某软件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案王某在某软件公司工作多年,担任分公司副总经理。
后由于该软件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成立新公司,新公司成立后对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管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当然对王某的分管工作也相应进行了调整,但其职务、工资组成及工作地点并未发生变化。
但王某拒绝接受新的工作岗位安排,遂起诉要求软件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企业作为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有权根据市场状况和企业发展战略等对企业的经营组织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
软件公司因与其他公司合并成立新公司,对经营组织结构进行了调整,由于王某与软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公司对王某分管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调整,这属于企业行使自主经营管理权的范畴。
故王某要求软件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来履行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法院对王某要求软件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是因互联网企业合并引发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调整是否合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具体的约定,那么对于劳动者岗位的调整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变更。
但司法实践中我们常见的纠纷大多为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工作岗位没有约定或约定比较模糊,而且大多劳动合同都有类似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约定。
通常我们认为,在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其没有明显恶意、调岗没有故意针对劳动者个人、劳动报酬基本没有变化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属于单位管理自主权的范畴,法院一般不予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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