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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劳动争议相关案例十三

发布日期:2023/8/13 阅读量:25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例三:原岗原薪 续订无固定劳动合 同须坚持【案情概要】蔡某自2002年7月起进入某电气公司工作,双方签订过多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1年8月,双方达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向,但蔡某认为公司交其签署的新合同文本较之前的合同存在实质性变更降低了其劳动待遇而提出异议。

      2011年10月7日,公司向其发出《劳动合同签订通知书》,限期签署并履行新合同,否则视为拒签劳动合同。

      蔡建良未签,为此,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蔡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不能协商一致的,应按照双方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实际履行内容确定。

      审理中,通过对比新旧合同,新合同在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方面存在明显不利变更,故用人单位系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拒绝签订,用人单位因此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系违法。

      【法官寄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有力保护的一项具体措施,实践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千方百计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确定用人单位签订的新合同至少应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即符合“原岗原薪”精神,可以防止用人单位通过直接或变相减少劳动者权利,亦或是增加劳动者义务的方法来迫使劳动者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导致该制度被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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