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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违法规章 “顶撞上司”即开除【案情概要】叶某于2008年6月16日到某阀门公司工作。
某阀门公司2010年3月起实施的《员工手册》规定,顶撞、辱、骂、威胁领导或其亲属、主管人员或检验员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情节程度附带经济处罚。
2010年4月9日,叶某向某阀门公司作出《承诺书》,表示已阅读《员工手册》,并悉知所规定的内容,愿意无条件在工作中遵守,双方签订了最近一期的劳动合同书。
2010年11月8日下午交接班时,叶某与领导姜某因工作安排等问题发生争执。
2010年11月15日,某阀门公司对叶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叶某在2010年11月8日调度安排工作时,辱骂、威胁上级领导,在公司内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为由,根据《员工手册》的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010年11月18日,叶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立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2011年1月17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叶某的仲裁请求。
原告对此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员工手册》已告知叶某,但仍应当对《员工手册》中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是否公平合理进行审查。
《员工手册》对“顶撞、辱、骂、威胁”的程度以及“领导或其亲属”的范围,是否需造成任何后果都没有进行界定,因此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变得非常宽泛,过于苛刻要求劳动者,对劳动者一方极为不利,任意扩大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范围,不具有合理性。
因此,某阀门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官寄语】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但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情合理,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过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
用人单位有权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以及劳动管理范畴以外的行为,用人单位不宜进行禁止性规定,更不能对违反此规定的员工进行惩罚。
否则,如其惩罚行为构成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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