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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厂长变杂工 上庭告工厂未经协商,就调整岗位,还降低薪酬,为此,用人单位被判赔偿。
昨天,湖里法院发布了这起劳动维权典型案例。
老吴是一家塑胶厂的老员工,他已经为企业工作了十多年。
两年前,双方再次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老吴的工作地点在湖里区殿前长岸路,任部门经理一职(即厂长)。
但是,签订合同四个月后,塑胶厂未经任何协商,就直接发了一份通知,将老吴从岛内调至岛外集美区,工作岗位也由厂长调整为做手工活的打杂工,工资待遇明显减少。
老吴为此起诉,主张解除与塑胶厂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最终,湖里区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塑胶厂应支付老吴经济补偿金83625.6元,并补发老吴一个月工资。
法官点评单方降薪,违反劳动合同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塑胶厂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没有为老吴提供劳动条件且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老吴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塑胶厂依法应向老吴支付经济补偿,支付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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