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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未签劳动合同单位支付两倍工资

发布日期:2023/8/1 阅读量:25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  2012年2月1日,孙某到某建材经营部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建材经营部未为孙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3年2月4日,孙某就社会保险费、双倍工资等问题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3月1日,孙某以某建材经营部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为由提出辞职并于当日离职。

      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裁决:某建材经营部为孙某缴纳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2月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某建材经营部支付孙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2.1万余元、经济补偿金1920元。

      该建材经营部表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孙某意愿,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故判决某建材经营部支付孙某经济补偿金288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1万余元。

         解读  2012年2月1日,孙某到某建材经营部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建材经营部未为孙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3年2月4日,孙某就社会保险费、双倍工资等问题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3月1日,孙某以某建材经营部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为由提出辞职并于当日离职。

      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裁决:某建材经营部为孙某缴纳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2月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某建材经营部支付孙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2.1万余元、经济补偿金1920元。

      该建材经营部表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孙某意愿,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故判决某建材经营部支付孙某经济补偿金288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1万余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系劳动者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一个月内主动要求签订,劳动者仍然不签的,用人单位应及时终止劳动关系,如果继续用工仍要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了刚性要求,同时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承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或者视作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系劳动者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一个月内主动要求签订,劳动者仍然不签的,用人单位应及时终止劳动关系,如果继续用工仍要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了刚性要求,同时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承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或者视作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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