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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劳动者因故意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3/7/21 阅读量:26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概要】 ? ?侯某于2007年9月入职某水泥公司,担任成品车间发货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于合同中约定,个人因故意或工作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下的,全额赔偿损失;金额巨大者除按责任赔偿外,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015年3月,因侯某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虚报发货数量等问题,某水泥公司责令其书面检讨、承认错误。

      侯某对公司处理决定不服,于2015年3月19日、24日两次组织人员堵门,阻止水泥运输车辆进出,造成某水泥公司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2015年3月25号,水泥公司向侯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侯某的劳动合同。

      后因损失赔偿问题,水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参与程度、经营风险及补救措施等因素,酌定侯某赔偿水泥公司损失3万元。

      【法官提示】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需受劳动法律制度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束,用人单位承担着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等责任,劳动者也同样负有服从用工管理、正常提供劳动等义务。

      劳动者因故意行为严重过失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如果双方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承担损失赔偿的义务,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并需要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实际损失、因果联系、本人工资收入等具体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当劳动者存在故意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用人单位可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在此也建议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应当理性维权,不宜采取过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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