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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案例:聘用内退职工又解除合同新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23/7/10 阅读量:28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2011年5月,沈某在一家国企办理内退手续,社保仍由原国企缴。

      两月后,沈某进入一家科技公司担任副经理。

      第二年底,科技公司就解除与沈某劳动关系一事征求沈某意见,沈某同意,并与公司办理了移交物品等手续。

      被辞退后,沈某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就解除劳动合同一事,科技公司征求意见时,沈某表示同意,且办理移交手续,应视为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虽然沈某是其他单位的内退人员,但由于双方未就支付经济补偿金进行特别约定,所以,科技公司仍应向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看点】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按劳动关系处理,若双方无特别约定,劳动者要求新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法官表示,职工从原单位下岗或内退后,虽然原单位仍为其缴社保,但一般不再发工资或只发放少量生活费。

      法律规定,他们与新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双方可就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特殊约定,如果没有相关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作为下岗、内退职工,应将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如实告知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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