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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案例四:汉中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10/18 阅读量:31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51万元 执行法院: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由: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申请执行人:汉中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陕西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案情摘要】   汉中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某某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汉中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确定某某公司应支付某某司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共计518084.92元。

      汉中中院立案执行后,某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汉中中院采取执行威慑措施,将某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仍然未偿还欠款。

      汉中中院通过执行“点对点”查询系统,查明某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建设路支行开立存款账户,迅速冻结并扣划了47万余元。

      同时执行人员向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娟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该公司迫于执行压力,主动将剩余款项全部汇入法院,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全案执结。

      【典型意义】  通过执行案件“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及时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是解决执行难、震慑失信行为的有效措施。

      本案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工程劳务款绝大部分为农民工工资,且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主动履行义务,将公司存款放在异地。

      虽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但仍拒不履行义务。

      执行法院通过执行案件“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及时查控、扣划被执行人在异地的存款,被执行人切实感到执行威慑措施的压力,主动配合执行使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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