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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机动车借用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对借用人驾驶资格未尽审查义务的转借人,应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12年,戚某将名下车辆借予刘某,刘某将车交宣某维修期间,宣某擅自将车借给张某,张某又借给彭某。
2013年,彭某将车交由无驾驶证的李某驾驶时肇事,致朱某死亡。
,法院认为: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上述规定仅将道路交通事故损失系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为保险公司免责惟一事由。
故此次事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因本案系无证驾驶,故依约不予赔偿商业三者险保险金。
②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合理损失不足赔偿部分,因李某系驾驶人,作为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宣某、张某向他人出借车辆时,对借用人驾驶资格未尽审查义务,致事故发生,故宣某、张某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彭某将借用车辆交由未取得驾驶证的李某驾驶,亦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戚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权人,无证据证明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责任;刘某将受损车辆交由宣某,宣某交由维修部门维修,此举并不违反相关规定,故亦不承担责任。
判决原告损失,交强险不足赔付部分,李某、宣某、张某、彭某分别按60%、10%、10%、20%比例赔偿。
,实务要点:因机动车连环借用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对借用人驾驶资格未尽审查义务的转借人,应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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