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 车门突开撞伤路人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25/1/2 阅读量:5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一天,甘某骑电动自行车途经某道口里,路旁停的一辆小客车突然打开车门,将正常行驶的甘某撞伤。原告甘某将车主梁某及车辆投保的北京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要误工费、医疗费等各项交通事故损失2.2万元。日前,门头沟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甘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甘某诉称:甘某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正常行驶,在门头沟区某道口处,梁某的小客车由南向北停放在自行车道上。当甘某行至梁某车辆左前门时,梁某突然打开车门,致使甘某撞在车门上摔伤,经诊断为面部裂伤。经有关部门现场勘查后确定由梁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了解,梁某的小客车在北京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要求二被告依法赔偿甘某误工费2009.2元、医疗费178.64元、精神损害赔偿费2万元,共计22187.84元。
    
        被告梁某辨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没有异议,同意依法赔偿原告甘某的经济损失。
    
        被告北京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部门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没有异议,肇事车辆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同意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驾驶小客车与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甘某受伤。有关部门认定梁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原告甘某、被告梁某对该责任认定无异议。梁某的车辆在北京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甘某的损失,故依法判决被告北京某保险公司赔偿甘某医疗费、误工费共计1481.64元。




相关文章:
自行达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多因一果损害赔偿案件中因果关系的判定
可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定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
如何认定逾期一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
高速公路遗洒物致人损害时公路管理部门违约责任的认定


湖南交通法务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jiaotongfawu)提供邵阳市交通法务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