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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合理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24/11/18 阅读量:8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017年2月,在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展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与史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展某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展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史某某驾车未确保安全,是事故发生的次要责任。 
展某某于事发当日在水利医院住院治疗并接受手术,入院诊断为左侧股骨干骨折,同年3月7日展某某出院共住院14天。出院诊断中同时写明“休息两周”;后展某某又多次就诊,其中水利医院于当月21日、5月16日分别为其开具病假1个月、两周;哈尔滨第五医院于同年4月17日为其开具病假1个月;上述病假总天数为102天。展某某因购买轮椅支付365元,因车辆维修费支付费用650元。史某某为其车辆在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限额为300000的商业三者险。
交通事故后,有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损失赔偿认定并不困难。关键在于原告方的哪些损失属于其合理损失。争议焦点在于二次手术费和误工费如何确定。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受损且伤者需要进行二次手术治疗的,治疗费用一般应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伤者提交医院预估证明的,应考虑医院等级等进行严格审查后认定是否采纳;对于误工费损失,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王晓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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