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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车辆合格证伪造,销售者退还车款
2012年11月,谭某从张某处购买涉案车辆。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张某承诺本车手续齐全,真实有效,无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保证此车无事故并负责此车过户手续及费用。合同签订后,谭某支付110万元购车款,张某交付了车辆,谭某将车登记在自己名下。2013年12月,涉案车辆登记管理部门以涉案车辆涉嫌使用伪造的合格证等为由,将涉案车辆进行锁定处理,导致车辆无法办理任何业务。经查,车辆档案中存有的车辆合格证并非合格证显示的发证单位制作颁发。
2016年,谭某起诉请求解除双方合同,并判令张某返还110万元购车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涉案车辆交易中,谭某支付协议书购车款之目的在于取得涉案车辆所有权并确保涉案车辆能够合法上路行驶,该目的属于订立协议书时的应有之意,同时协议书中亦明确约定张某承诺本车手续齐全,真实有效,无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故张某有义务确保所售涉案车辆不存在权利瑕疵或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形。现涉案车辆的合格证系伪造,该涉案车辆无法正常使用,致使谭某签订协议书、购买涉案车辆的目的无法实现,张某构成根本违约。据此,判决确认双方合同解除,张某返还谭某110万元购车款,谭某返还张某涉案车辆。
案例二:故意告知虚假里程,经营者三倍赔偿
2015年2月,赵某以19万元从某旧车公司购买一辆二手车。双方签订协议书载明里程表显示9000公里可以确保,车身骨架无修复记录。之后,赵某支付了购车款,车辆转移登记至其名下。在使用过程中,赵某发现了旧车公司向第三人陈某购买涉案车辆的协议书,显示2015年1月旧车公司向陈某购买该车辆时,里程表显示2万公里可以确保。
赵某认为旧车公司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旧车公司退还19万元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旧车公司与赵某签订了涉案车辆的买卖合同,收取了赵某的购车款。因此,双方系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旧车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销售者应当向赵某提供涉案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案件中,旧车公司系销售明知行驶里程虚假的车辆,造成赵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购买了该车,旧车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旧车公司应向赵某承担退车、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的法律责任。据此,判决旧车公司返还赵某19万元购车款,并向赵某支付三倍赔偿金,赵某将涉案车辆返还旧车公司。
案例三:隐瞒重大事故信息,经营者三倍赔偿
2015年4月,赵某与某二手车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二手车公司包过户费用,保该车无重大交通事故。当日,赵某支付33万元购车款,二手车公司交付了车辆,车辆过户至赵某名下。车辆使用过程中,赵某发现车辆故障,委托鉴定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涉案车辆为事故车,级别属重度A级伤损。
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买卖合同,二手车公司、交易市场共同退还33万元购车款,并共同承担5000元鉴定费及赔偿三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曾发生过重大的交通事故,而二手车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纪公司对该车辆的车况应当明知,且二手车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对涉案车辆的车况明确承诺“保此车无重大交通事故”,此内容足以对赵某购买车辆造成误导,因此二手车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法院对赵某要求撤销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赵某应当返还二手车公司涉案车辆,二手车公司退还赵某支付的购车款,考虑到车辆已由赵某实际使用,故法院酌情确定车辆的使用费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二手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向赵某支付三倍赔偿金。交易市场并非车辆买卖的一方当事人,且在办理车辆过户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赵某主张交易市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撤销买卖合同,二手车公司返还赵某33万元购车款并赔偿5000元鉴定费和三倍赔偿金;赵某返还二手车公司涉案车辆并给付6万元车辆使用费。
案例四:车辆系盗抢车被取回,经营者退还车款
2016年8月,常某与某经销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常某依现状购买1辆二手车,价格为28万元。当日,常某支付全部购车款,经销公司交付了涉案车辆,双方在交易市场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2016年10月,公安机关接常某报案称,其在驾驶汽车停车过程中,四名男子强行上车将驾驶车辆抢走。经公安机关调查,该车真实车主为杨某,车辆涉嫌诈骗。
常某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经销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经销公司退还28万元购车款并赔偿车辆保费损失、收入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常某向经销公司购车,经销公司应保证车辆合法且权利上不存在瑕疵,但经公安机关认定,涉争车辆与案外人杨某丢失的车辆为同一车辆,现该车辆已由杨某取回,因此导致常某无法继续使用车辆,购买并使用车辆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合同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考虑到常某购买车辆后使用时间较短,故常某主张经销公司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常某主张的保险损失及收入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解除双方二手车买卖合同,经销公司返还常某28万元购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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