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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赔偿是否按照伤残等级计算?

发布日期:2024/8/23 阅读量:15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精神损害赔偿不按照伤残等级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参照整个民事领域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并结合现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以下考虑: (一)被害人死亡的,按照起诉地法院所在地人均年生活费的十倍予以赔偿。死亡赔偿金直接计算10倍,不考虑受害人年龄;近亲属按照起诉地法院所在地人均年生活费的二十倍给予死亡抚恤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害人的年龄计算扣除,即未满16周岁的,年龄每减少1岁,死亡赔偿金减少1年。赔偿数额的倍,最低不少于5倍; 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补偿金额减少1倍,最低不少于5倍。 (二)受害人致残的,首先根据残疾人的残疾情况确定赔偿金额的上限,即残疾赔偿金按照被害人年人均生活费的20倍计算。自残疾之日起提起诉讼的法院所在地。伤残赔偿不以受害人的年龄为考虑因素,再通过法医鉴定评估受害人的伤残级别或无行为能力级别(按十级计算);最后根据不同级别,在上述计算的赔偿上限内确定受害人。一个人可能收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基本水平。 (三)对未达到伤残程度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按照轻伤、重伤的标准进行分级。轻伤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可以按照起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生活费确定。对重伤的,可以根据伤害程度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最高可达起诉地法院所在地人均年生活费的三十五倍。对毁容、流产的,可以按照起诉地法院所在地人均年生活费10倍的程度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超过的可以适当减少。 60岁。但未达到伤残程度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能超过伤残赔偿金,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情节一般较轻,可能只会责令罪犯道歉或定期探视。上述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考虑当事人的责任分担、受害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等因素。在确定最终赔偿数额时应酌情权衡这些因素。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次性全额缴纳,另一种是每年缴纳相应金额,也称为年金制度。笔者认为,一次性支付所有福利更为合理,因为在年金制度下,支付过程有时会持续十几年。在此期间,如果行为人失踪、失去经济来源、或者死亡而没有继承遗产,受害人的利益将得不到保障。即使行为人不具备上述情形,但拒绝继续履行付款,判决生效后受害人还得继续申请执行,相当麻烦。而且,如果受害人是死者的近亲,且受害人在给付期间死亡且没有继承人,施暴者实际上不会支付剩余的安慰金,对施暴者不会产生惩罚作用。因此,年金制度虽然考虑了施行者的经济状况,有利于降低支付难度,但在我国目前的信用环境下,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更有利于保护利益。一次性赔付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该付款还使死亡抚恤金或伤残抚恤金可以转让和继承。当然,在审理个别案件时,如果赔偿数额很大,而且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又很差,法官可以适当延长支付期限,分两次或三次支付。如果受害人同意每年支付相当大的金额,法官还可以下令建立年金制度。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受害人的赔偿权利因侵权人的过错而无法实现,可以责令多次支付赔偿的责任人提供一定价值的财产担保或者提供银行、保险公司等信用良好的人提供担保,防止债务人日后逃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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