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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费缴纳和退还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日期:2024/8/7 阅读量:16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费用缴纳和退还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诉讼期间当事人变更索赔金额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增加索赔金额的,按照以下规定补缴案件受理费:关于诉讼索赔金额增加的情况;

  (二)法院调查终结前,当事人请求减少诉讼请求金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款。

  2。原告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反请求案件,提出反请求的当事人应当自提出反请求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时预缴。交通事故案件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当分别提出上诉。上诉人未在上诉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上诉人在七日内预缴。申请费应当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当事人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司法救济的,或者申请司法救济未获批准且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退还当事人缴纳的案件受理费;民事案件移送后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4。交通事故案件中止诉讼或者中止执行的,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

  5。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退还当事人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不服案件、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应维持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应当退还当事人缴纳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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