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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车辆进行质押?男子获刑!

发布日期:2024/2/23 阅读量:28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件回放】


易某和卓某经朋友介绍认识,2022年1月,易某向卓某借款一万元,卓某因和易某交往不深,心生疑窦,但易某表示可以以其车辆进行质押,卓某遂答应了易某的请求。后卓某将款项转账给易某,易某向其出具一张借条。然而在借款到手之后,易某却“不翼而飞”,卓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明,易某谎称该车辆为其所有,实际上该车辆为其在某汽车房屋公司所租赁的车辆,且易某以同种方式在当地向多名被害人“借款”,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叁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易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遂依法判处易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易某在当地某汽车服务公司租赁车辆,后假称车辆为其所有,将车辆质押给他人借款以获取不法利益。故易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车辆为其所有的事实,隐瞒车辆的租赁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故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但易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其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对其适用缓刑。



瀛台律师提醒】


租赁车辆进行抵押、质押以骗取款项的情况时有发生,故在抵押、质押时应当对财产情况予以确认,以维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湖南交通法务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jiaotongfawu)提供邵阳市交通法务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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