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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陈先生,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代理律师:张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基本案情:街道办事处“以拆危促拆迁”家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的陈先生,在该区拥有一处房屋,面积大约二百五十平方米,其中二百平米记载在产权证上,另外五十平米因建成年代较早,未及时办理相关产权证。2014年区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征收了陈先生的房屋,但因面积认定存在异议,遂其始终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18年8月30日,一群不明身份社会人员前来将陈先生没有记载在证件上的五十平米房屋强制拆除。陈先生的爱人拨打当地非政府紧急救助热线并向当地街道办反映情况,得到的结论均是当地街道办实施了拆除行为。随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琨律师团队根据陈先生提供的证据,将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迈皋桥街道办事处起诉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其强制拆除陈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庭审中,本次拆除行为因主体明确无争议,所以主要争议焦点就是拆除行为是否合法。街道办一方主张,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已经调查完毕,并且是由陈先生签字确认的;因该片区内绝大多数人已经搬离,涉案房屋常年空置无人看管,经常有流浪人员逗留、捡拾垃圾、乱扔火源等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周边居民多次反映,要求尽快整治,所以街道办才实施的拆除行为。另外,本次街道办拆除的系陈先生没有记载在产权证中的五十平米,其主房并未拆除,街道办向法院强调了其拆除的目的正当,拆除的房屋未涉及陈先生的实体权利,不应认定为违法行为。胜诉:对划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不宜适用解危程序拆除出庭的张琨律师针对性的向法庭表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针对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授权街道办可以对所谓的危房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被征收房屋实施拆除行为。本案中街道办并未提交经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意见,唯一提交用于街道办主张的仅有消防队的证明及几张照片,并且其提交的该部分证据系庭上提交,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举证期限,应当视为其没有证据,理应承担败诉的风险。最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观点,认为街道办的拆除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拆除行为是合法的,故确认街道办拆除陈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承担诉讼费用。在明律师通过本案提示您,在征收过程中,房屋被拆除并不可怕,一定要理清思路,了解合法的房屋拆除程序,不是征收部门随便找一个理由就能将您的房屋拆除的。街道办事处直接拆除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行为显属行政目的不当之“挂羊头卖狗肉”行径,被征收人遇此情形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依法狠狠打击违法征收行为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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