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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离婚后可以获得男方家的拆迁安置房赔偿吗

发布日期:2024/11/15 阅读量:5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最近,家住海淀区中关村街道科园南里社区的王大爷遇上了烦心事,好不容易从失去孙子的阴影中走出来,又遇上的分家析产纠纷,因为此事,王大爷还被海淀人民法院传讼,多亏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胡正权律师援助,才不至于让恶人先告状的阴谋得逞。
 
【案情简介】
 
2008年,王大爷居住的小区翻新改造,家里的宅院被拆迁。王大爷作为代表,与拆迁方签订拆迁协议,约定王大爷与儿子王某、儿媳杨某,孙子王二,对该处房屋有居住权和使用权利。原本儿孙同堂,一家人其乐融融,不曾想儿媳竟然有了外遇,这顶绿帽子,王某却不愿意带,于是2017年10月,向法院起诉,和杨某离婚。
 
杨某同意了王某的离婚诉求,前提是儿子要交由她抚养,抚养费由王某承担。王某与杨某达成一致协议,最终法院判决儿子交由杨某抚养。法院判决书下来之后,按道理杨某需要与儿子搬离现在居住地方,但是杨某却认为,被拆迁的房屋是属于自己婚内获得,应该享有居住权利,王大爷强行让自己和孙子搬走,需要支付50万元的赔偿费用。
 
王大爷不同意杨某的要求,于是杨某将王大爷告到海淀人民法院海淀人民法院接到杨某的起诉后,通知王大爷前去应诉。本来王大爷就因为孙子判给杨某而耿耿于怀,想不到杨某与儿子离婚后,还想着霸占自己的房屋,王大爷决定聘请律师,要与杨某战斗到底。
 
2018年3月12日,王大爷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了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胡正权律师,胡律师了解案情之后,决定与王大爷同上法庭,打赢这场官司。


 
 
【法院判决】
 
2018年6月3日,海淀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原告杨某向法院提交了被告王大爷与拆迁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根据该协议,拆迁双方在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安置人口数、安置房屋的户型、位置、面积、价格等内容,并以此为由要求王大爷支付50万元补偿费。
 
胡律师听完原告的陈述之后,为王大爷辩护。根据原被告陈述的事实,可以确定被拆迁宅院的实际占有、使用权人为被告王大爷,而原告杨某、王二虽然户籍迁入该宅院,但是根据我国的居民户口簿的相关管理规定,户口薄上对于居民居住地址的登记,并不能当然认定产权关系。2009年,被告户籍迁入涉拆迁房屋;2012年,原告杨某、王二户籍迁入该处。原告杨某迁入户籍并不能产生使被拆迁宅院的权属发生变化。

且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了被告王大爷的被拆迁人身份,原告杨某并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于涉案安置房屋存在任何权利,故根据现有的案件证据所得知的案件事实,只能认定涉案安置房屋为被告王大爷所有。故原告杨某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外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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