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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艳茹律师:离婚时,法官驳回“债权人”700万“

发布日期:2024/9/28 阅读量:8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简介:东莞一女子正在与丈夫离婚突然一张令人惊讶的纸条飞来控诉。一位债权人拿着原件700一万元欠条和丈夫亲笔写的银行转账凭证带着夫妻俩上法庭。还钱。丈夫爽快地承认了罪行妻子抱怨丈夫与外人勾结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帮助债权人起诉自己和妻子

据金阳网报道,201411东莞居民阿强状告阿敏化名) )和阿香化名)、要求对方共同偿还700一万元贷款及近18逾期还款损失近万元。 阿强声称朋友阿明于2014317向他借钱,以偿还抵押贷款、信用卡贷款及其他债务700万元写下欠条并同意三个月内还本金。当天他通过银行转账给阿明支付了700一万元。贷款到期后,阿敏没有偿还贷款。借钱时,阿敏和阿香是夫妻。阿明爽快地承认了债务也承认这笔贷款是他和阿祥的共同债务。阿明还提供了自己的身份信息和手写的申请表,以便阿强检索阿明的金融机构信用记录。但阿香表示,她不知道有这样的贷款。她和阿敏名下有四套房子每个月的租赁费是4一万元足以维持家庭开支无需需要借阿强的钱。 201411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阿明离婚。这笔所谓的贷款发生在,当时她和阿明正在协商离婚。阿香认为,是阿敏与阿强串通的虚假贷款,意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驳回“债权人”主张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阿祥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阿明以及与阿明账户有交易的阿端和阿林的银行记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涉案贷款是否已实际交付,以及涉案贷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阿强的诉讼。超过6超过的案件受理费由阿强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可见,与金融借贷合同的承诺不同,民间借贷是一种实际合同,资金的实际交付是此类借贷合同有效性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有效的当事人,应当就合同成立、有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发生纠纷时,贷款人想要主张自己的权利,除了证明双方对贷款的约定外,还需要证明钱款已经实际交付的事实,才能形成有效的贷款债权。 本案中,阿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阿明之间的债权债务真实有效,且贷款已实际交付,因此法官驳回了其申请。

综上所述,在当前民事借贷是虚假诉讼高风险领域的社会背景下,法院加大了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法院对虚假诉讼真实性的审查力度不断加大。此类案件的借贷关系比以往更加严格。大额贷款不仅需要借据,还需要银行转账凭证。如果不能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和贷款资金来源的辅助证据,法院一般不会认定贷款关系的真实性,原告就会败诉。风险相对较高。

(朱艳如律师供稿-法国评论,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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