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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那些事”,京润家事部将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主要从十个方面进行梳理、介绍。
一 、个人处理“身后事”的方式
生老病死是自然现象,但明天和意外却说不准哪个先来。老人若想妥善安排自己的身后事,还是应当尽早考虑。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方式:1、如果认为身边亲人都还不错,可以不写任何东西,将来直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可;2、如果在法定继承人中存在亲疏远近,或者想让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得到遗产,那就需要老人立份遗嘱,将来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3、老人也可以和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协议约定,由扶养人承担老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至于采取哪种方式处理较好,需要根据老人的家庭情况而定,也不见得一定要立遗嘱,尤其是所立遗嘱和法定继承份额完全一致的情况下,更是没有必要。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分两个顺序: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定继承人中,并不包括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另外,如果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只有不存在任何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会由第二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
三、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继承和遗赠,都是通过立遗嘱处分遗产,但它们有两个重要区别:1、遗嘱继承是通过立遗嘱,将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而遗赠则是将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2、遗嘱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之前,如果继承人没有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而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未表示接受的,视为放弃遗赠。例如,有的老人通过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一直也都知道遗嘱内容,但在老人去世后60日内,却未向任何法定继承人表明接受遗赠,或者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则视为他们放弃遗赠,之后若想再主张,也将难以胜诉。
四、 遗嘱形式
遗嘱形式有六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中,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是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新增加的遗嘱形式。除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外,其他遗嘱,均需要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更是只能在危急情况才可以立。1985年的《继承法》曾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但《民法典》已取消该规定,即如果被继承人有数份遗嘱,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而不再优先适用公证遗嘱。立遗嘱是一件非常专业的事情,遗嘱内容和形式必须都合法,遗嘱才会被认定为有效。因此,如果老人确需通过立遗嘱来处理遗产问题,京润家事部还是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办理。
五、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发生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关于代位继承,《民法典》与之前的《继承法》相比,增加了兄弟姐妹之间产生继承关系时,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的规定,这也更有利于亲属关系的平衡与稳定。而转继承,则是指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没有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死亡,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给其继承人继承的制度。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但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即无论是在法定继承中,还是在遗嘱继承或遗赠中,都有可能发生转继承。只不过,在遗嘱继承或者遗赠中,遗嘱如果对此已另有安排,则按遗嘱的另行安排处理。
六 、继承权的丧失
不管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如果继承人做了一些不该做的事情,则可能导致丧失继承权。《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注意:这里仅限于为了争夺遗产原因进行的杀害,并不包括其他原因的杀害);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撤销遗嘱,情节严重”。如果继承人存在上述3-5三种行为,但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也表示宽恕,或者事后的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则不丧失继承权。但如果受遗赠人存在上述1-5任一行为,则绝对丧失受遗赠的权利。
七、养子女和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消除,因此,从法定继承的角度来讲,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法定继承权,却与养子女有所不同,继子女不仅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还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八、父债不必子还
“父债子还”的说法,其实并不准确。如果儿子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或者父亲根本就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则父亲的债务和儿子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儿子完全可以不负责偿还,除非自愿。“父债子还”的前提是,儿子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并且只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负责偿还。
九、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问题
由于各种原因,有的继承人在遗产处理之前,甚至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就签署了放弃继承的声明,但之后在诉讼中又反悔。在此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而不是一概而论。当然,如果是在遗产处理之后,对放弃继承又反悔的,肯定不予承认。如果是想把自己应继承的那部分遗产让给其他个别继承人,而不是全部继承人,则不应采取放弃继承的方式,而是应该先继承过来,再将继承的遗产赠与其他继承人。
十、 出售被继承人遗留房产的程序
如果继承人之间没有任何争议,且能提供相关证明,可以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之后再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如果继承人之间有争议,则需要到法院提起继承诉讼,在法院作出判决或调解后,再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只有在办理完毕上述变更登记手续之后,继承人才能将房屋进行处置出售。也就是说,需要首先将被继承人的房屋登记至几个或某个继承人名下,之后,再转移登记至买方名下,而不能将房屋从被继承人名下直接过户登记至买方名下。对于被继承人名下的公租房,由于被继承人并不享有所有权,故无法通过继承办理,只能由继承人协商处理或者申请公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另外,目前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继承要比遗赠(赠与)少交一大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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