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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及因婚姻生活赠与房屋合法形式,掩盖不当获取房屋产权的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赠与协议应属无效。
标签:房屋赠与|合同效力|公序良俗案情简介:2004年,李某与魏某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
2008年,双方登记结婚。
3个月后双方登记离婚。
在此期间,2006年,李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
2010年,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未办任何结婚仪式。
一周后,双方约定将原系王某所有的两套房屋产权变更为与李某按份共有,李某分别占70%与80%份额,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随后,李某与其前夫魏某及儿子共同住在其中一间,另一间由李某与魏某以夫妻名义对外出租。
王某起诉李某,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活动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根据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虽已缔结婚姻关系,婚后不久即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形式上合法,但从法院调查情况分析,王某与李某结婚后不久就分开居住,并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李某存在以合法婚姻为掩盖,骗取王某房产的故意和目的。
理由如下:①双方婚姻关系缔结过程不正常。
李某与王某于2006年即经人介绍相识,李某与魏某登记离婚后不久,又与王某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并未办理任何结婚仪式。
②双方婚后婚姻生活不正常。
虽然李某一直表示双方感情不错,其婚后对王某倍加关心和照顾,但无具体表现,从王某本人陈述和举证及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看,在双方婚后不久,李某即与其前夫魏某及儿子共同住在案涉房屋,且李某与魏某还以夫妻名义对外出租该处房屋,王某作为房屋产权人尚无法在该处房屋中正常居住和生活。
在王某父亲过世时,李某亦从未出面办理后事,其未尽到一个妻子和儿媳应尽义务。
③双方签订赠与协议原因尚无明确合理解释。
李某与王某在双方登记结婚的两周内即签订赠与协议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且两处房屋大部分份额均约定为李某所有。
李某虽表示是其对王某关心照顾的结果,但王某称系被迫才结婚和签订赠与协议。
综合上述理由,李某系以与王某结婚及因婚姻生活赠与房屋部分产权的合法形式,掩盖其不当获取房屋大部分产权的非法目的,其行为亦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故判决确认该赠与协议应属无效。
实务要点:行为人以结婚及因婚姻生活赠与房屋部分产权合法形式,掩盖其不当获取房屋大部分产权的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赠与协议应属无效。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01032号“王某与李某合同纠纷案”,见《王某诉李某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纠纷案》(赵玥珑、任璐),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01/79: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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