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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金荣航运有限公司与王本全、柳运花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00年5月20日,“鲁文渔2333”号渔船在作业过程中与它船碰撞,船舶沉没,船员落水身亡。
烟台海事局认定金荣公司所有的“金荣”轮为肇事船舶,船员家属据此提起诉讼。
金荣航运有限公司对烟台海事局的认定不予认可。
二、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认定“金荣”轮撞沉了正在拖网作业的“鲁文渔2333”号渔船,认定“金荣”轮在航行过程中违反了《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肇事逃逸加重了碰撞事故的损失,认定“金荣”轮应对碰撞事故承担90%的责任,“鲁文渔2333”号渔船承担10%的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金荣”轮系肇事船舶,但认为认定其逃逸没有有效证据支持。
关于两船应当承担的责任,考虑两船在能见度差的大雾天气作业、航行,均没有按照规定履行注意义务,双方的不作为与碰撞事实的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分清大小,确定各自承担50%的责任。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船舶碰撞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是涉外海事案件,首先要解决的是海事法院的管辖权和确定审理案件的准据法问题;其次需要认定被诉船舶是否是肇事船舶,然后要确定各自责任比例,最后确定损失数额等。
案件涉及船舶碰撞案件的所有关键,具有典型性。
本案的难点在于确定碰撞船舶。
本案存在起诉方船舶沉没,人员伤亡,被控肇事船舶不承认系其所为的特殊情形,在审理思路上,在认定地点、时间的基础上,对特定时间经过特定海域的船舶逐一排除,在排除他船肇事的可能性后,对被控船舶系碰撞船舶进行集中论证。
在认定碰撞责任比例部分,二审时改变了肇事逃逸的事实认定,对责任比例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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