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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山东海事海商十大典型案例七

发布日期:2023/12/6 阅读量:20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例7 青岛前某港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与浩某船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浩某海运有限公司、王某民装卸作业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浩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达船务)欠付青岛前某港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码头公司)集装箱装卸费、港杂费及滞纳金共计23026320.73元。

      深圳浩某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浩达)承诺就浩达船务的全部欠款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欠款中,与“浩国”轮的有关的费用为1872251.15元,在该费用中,码头公司代港务局收取的停泊费、锚地停泊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及滞纳金为55694.30元。

      码头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扣押深圳浩达所属的“浩国”轮,5月25日提起诉讼,8月6日码头公司申请拍卖,9月20日公开拍卖了该轮。

      二、裁判结果青岛海事法院认为,浩某船务应当向码头公司支付上述装卸费用23026320.73元。

      深圳浩某出具的保证函因没有办理主管机关的审批登记手续应属无效,其应对上述费用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浩国”轮产生的1872251.15元费用系与船舶有关的债权,可以从船舶拍卖价款中受偿。

      码头公司代港务局对“浩国”轮收取的费用属于船舶优先权的范围,可以优先受偿。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一例典型的如何从船舶拍卖价款中分配债权的案件。

      码头公司代港务局收取了“浩国”轮在装卸过程中产生的停泊费、锚地停泊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上述费用属于港务费的范围,其性质为船舶优先权,可以优先受偿。

      船舶在扣押及拍卖过程中,船东弃船,船舶保险过期,船舶面临危险,法院为顺利拍卖船舶、保护船舶安全,以法院名义为船舶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委托船舶管理公司派员看管船舶,使船舶顺利拍卖交接,法院垫付的费用属于船舶维持拍卖费用而优于船舶优先权从拍卖价款中先行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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