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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过程:,员工孙某于2000年3月16日加入某网络公司先后担任公司网站内容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编辑等职务。
为奖励孙某为公司所做的贡献并进一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某公司的境外母公司(境外上市主体)两次共授予孙某总计55000股的期权。
该公司经重组后已于2010年9月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最新股价为每股19.95美元。
,2009年7月1日,孙某被迫离职。
,孙某在正式离职之前的以其在某公司的工作信箱向某公司的董事长发了电子邮件。
信中明确要求认购已经可以行权的全部股票55000股。
同日,董事长用电子邮件回复: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员工进行过期权转换,这主要是公司的问题。
在公司有明确解决方案之前,不能行权。
”之后孙某多次催促公司行权无果。
2010年9月23日,孙某得知某公司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消息后,再次向董事长发出电子邮件,并在信中再次提出了行权要求。
但某公司一直推诿、搪塞,不予办理,最后表示因为孙某已经不是该公司员工,公司决定孙某不能行使股票期权。
于是孙某将某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孙某与某公司签订的《股票期权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
某公司关于如孙某否认其某公司的员工身份,股票期权协议就是无效协议的辩称不能成立。
孙某根据《股票期权协议》的约定向某公司主张自己的股票权利,有合同依据,应予以支持。
况且,孙某从未离职时就开始向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张此项权利,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双方之间存在《股票期权协议》并无异议,故某公司应当给孙某行使股票期权。
判决某公司给付孙某《股票期权协议》约定的股票55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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