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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兑付难 管理人缘何被追责

发布日期:2024/10/10 阅读量:4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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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本保收益——存在被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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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固定回报或收益。若出资主体享有固定回报或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这与投资合作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特点相悖,属于借贷关系。

 

2、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出资入股或入伙程序。若出资主体已经被列入股东名册或签订入伙协议,并且享有股权或份额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属于投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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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主体非合格投资者——通常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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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先打款后签合同——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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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介环节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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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适当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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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投资者做风险测评或评估结果不具有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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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充分披露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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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风险等级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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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湖南股票外汇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gupiaowaihui)提供邵阳市股票外汇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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