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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高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势原则裁判观点9条之九

发布日期:2023/2/23 阅读量:14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将当事人对市场价格走势判断失误造成的损失与不可抗力因素相区分。

      ,——上海同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1)民二终字第55号】,最高法院认为: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

      参照上海期货市场铜2004年至2011年价格走势图,2006年4月18日至5月15日,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上涨了18366元/吨;2008年7月16日至9月17日,下跌了15830元/吨;2011年9月1日至9月29日,价格下跌了17160元/吨;2011年10月21日至10月28日五个交易日上涨了10250元/吨;2011年11月10日当天1201合约(12年1月份合约)铜价就下跌了3140元/吨。

      该价格波动非为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应当属于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

      ,远东公司与同在公司约定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合约卖盘报价进行定价,双方均应当预见也有能力预见到有色金属这种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存在投资风险。

      况且,《谅解补充协议》签订之后,铜的价格开始上涨,如2009年5月18日—6月15日期末结算价为39800元/吨,同年6月16日—7月15日为41170元/吨,同年7月16日—8月17日为47800元/吨,该价格走势对买方远东公司明显有利。

      故本案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将远东公司对市场价格走势判断失误造成的损失与不可抗力因素相区分。

      同时,也正是基于对2008年有色金属价格波动较大情况的考量,本院参照《谅解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认定违约责任,兼顾了减轻违约方违约责任承担范围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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