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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责任有限,并非绝对

发布日期:2024/1/24 阅读量:10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股东责任有限并非绝对,根据我国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我国关于“揭穿公司面纱”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这一规定是打破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依据。

      ,如何揭穿?从文义上分析,满足“揭穿公司面纱”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切入:,第一、公司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

      如虽然仍法成立,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揭穿公司面纱不适用本规则。

      笔者认为,如果非法人单位适用本规定,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件中进行修订和补充,否则,在全国司法实践中将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出现“法律面前不平等”的争议。

      ,第二、诉讼主体地位,双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主体必须要明确,即要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每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原告应当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损害了他人利益的债权人。

      被告只能是通过积极的作为,采用“滥用”公司法人地位之股东,“滥用”如何认定,在以后的分享中论及。

      ,第三、行为要件。

      即个别股东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违背法人治理原则,滥用公司独立的人格,使公司独立的法人主体的资格流于形式,变成了为个别股东谋利的工具。

      ,第四、结果要件。

      即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行为,造成了债权人的利益损害,并且结果要件中特别强调是“严重损害”,什么是“严重损害”,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交由法官衡平和裁定。

      ,从以上分析来看,如果一个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法人资格,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如何通过司法程序揭穿公司面纱,追究股东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前面四个要件,必须满足。

      ,最后,笔者建议所有经法定程序注册的公司,如发起人或股东期许公司能够得到健康、稳定发展,实现永续经营达成利润最大化之目的,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各机构的权能和团队智慧,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声明:以上仅供学习和交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团 刘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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