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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总体借鉴了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核心制度安排,充分吸收了科创板有益经验,并作出系列创新规定:(1)明确创业板的定位及证监会在注册制下的统筹指导职责等原则性要求,体现与科创板的差异化发展;(2)精简优化创业板股票公开发行条件,取消了目前创业板现行发行条件中关于盈利业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等方面的要求;(3)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建立符合创业板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4)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全流程监管体系,并对责任主体加大追责力度。 |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对创业板原有再融资制度进一步优化:(1)精简优化创业板再融资发行条件;(2)建立更加严格、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要求;(3)加快上市公司融资效率,压缩审核注册期限,推动审核标准、程序、内容、过程公开透明;(4)显著提升违法违规成本。 |
|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提出差异化要求:(1)明确了与现行持续监管规则冲突时,《持续监管办法》的优先适用地位;(2)对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创业板上市公司章程提出新要求;(3)现行一般性披露要求基础上,强化行业信息披露,充分揭示经营风险;(4)对股份减持、重大资产重组作出新规定并扩大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放宽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制及提高激励比例上限。 |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 与新《证券法》衔接,落实注册制改革要求:(1)调整保荐业务程序相关条款及保荐代表人资格管理;(2)强化发行人、中介结构责任并强化保荐机构内部控制,加大对中介机构问责力度。 |
| 《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 | 对创业板注册制实施前、实施10日内、实施10日后的IPO、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工作作出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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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 | 主要内容包括:(1)在审核内容上,深交所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审核;(2)在审核方式上,深交所采用问询式审核、电子化审核及分行业审核;(3)明确审核程序,实行“阳光审核”,确保“两个可预期”。 |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 | 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审核内容、重点与方式;(2)明确审核程序与时限;(3)优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适用简易程序的制度;(4)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自律监管。 |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 | 兼顾创业板存量公司实际情况,从实体、程序、制度等方面做出适应性调整,对重组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审核内容与方式、程序及期限、各方主体职责和自律监管等作出了全面规定:更加注重制度的包容性和服务市场的有效性;优化重组审核程序,进一步缩短重组审核时限;强化中介机构归位尽责。 |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主要内容包括:(1)将再融资、重组上市纳入创业板上市委审议事项范围;(2)提高创业板上市委人数上限至60人;(3)审议发现发行人存在尚待核实的重大问题,委员难以作出判断、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经合议可暂缓审议;同时,明确了暂缓审议时限、次数限制等机制。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 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专家库定位,负责向深交所提供专业咨询、人员培训和政策建议;(2)专家库工作机制保持适度灵活性。人数不作明确限制,专家不设固定任期,深交所可结合工作需要及时调整专家库人数和人员构成;(3)专家库人员构成突出专业性和代表性,主要来源于科研院校、知名企业、市场机构等单位。 |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 | 集中规定创业板改革后的差异性交易机制安排,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放宽创业板股票涨跌幅至20%;实施盘后定价交易;增加连续竞价期间“价格笼子”;设置单笔最高申报数量上限;调整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优化两融交易机制;新增股票特殊标识。 |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 主要修订内容:优化规则体例;优化上市条件;完善股份减持安排;压实保荐机构督导责任;整合公司治理规范要求;规范表决权差异安排;优化信息披露制度;提高股权激励灵活性;设置风险警示制度;健全退市机制;明确红筹企业特别规定。 |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 | 主要修订内容:(1)增设创业板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等相关要求;(2)衔接《证券法》等上位法适当性管理要求;(3)明确创业板适当性管理的适用范围;(4)梳理整合现有相关规则,完善制度体系;(5)修订《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并作为规则附件。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适用范围为创业板标的股票;(2)扩大出借人范围,丰富券源供给;(3)推出市场化约定申报方式;(4)提高约定申报交易效率;(5)明确业务风险防控措施;(6)为业务发展提供配套机制,预留制度空间。 |
| 备注:上述规则除《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外,其余均为征求意见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