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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处字〔2022〕095号
当事人:石家庄xx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石家庄新华区
经营范围:商标代理咨询服务、商标设计。(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者限制的事宜,不得经营;需其它部门审批的事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
2022年3月29日,我局接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查办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涉冬奥会、冬残奥会商标恶意注册线索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对石家庄新华区石家庄xx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恶意注册“粮墩墩”、“谷墩墩”商标行为调查处理。报批立案后,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展开了调查。经查,2022年2月11日,在河北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下,当事人代理申请注册“谷墩墩”(类别为第1类,申请号为62547528;第5类,申请号为62552055)、“粮墩墩”(类别为第5类,申请号为62545811)的商标。2022年2月11日当事人接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达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2022年2月16日河北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当事人支付了相关费用。具体申报该商标的负责人是周xx。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查办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涉冬奥会、冬残奥会商标恶意注册线索的通知》的通知,证明案件的来源。2.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周喜银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代理注册商标的事实。3.当事人提供的2022年2月11日接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达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3份(3页),以及分别于2022年3月24日、2022年3月25日接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达的《商标驳回通知书》3份(3页)。2022年5月10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周xx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一份(7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代理注册商标和非主观故意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意思表示。4.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周xx提供的2022年2月10日当事人与河北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注册商标代理合同书》1份(2页)和收取的河北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费发票1张(7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代理注册商标的事实。5.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周xx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周喜银的身份。6.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周xx提供的当事人石家庄xx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和河北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周xx签字和盖章认可。“冰墩墩”是冬奥会的奥林匹克标志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是公告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在国内外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该商标在2019年冬奥会组委会就全类别注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当事人作为商标代理专业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规定,仍于2022年2月10日接受申请人代理注册申请“粮墩墩”、“谷墩墩”商标的委托,并于2022年2月11日代理注册申请“粮墩墩”、“谷墩墩”商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的规定,构成了违法代理注册商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除责令立即停止违反行为外,应给予给予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另案处理。调查中,当事人能够积极的配合调查,有主动承认错误的态度和行为。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106《商标法》(2019年11月01日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5违法行为: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适用情形:从轻;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千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2022年5月19日,本局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石新市监罚告字〔2022〕09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10000元。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账户: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账号:012818000001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向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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