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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市监处罚〔2022〕603033号

发布日期:2023/1/2 阅读量:130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市监处罚〔2022〕603033号

     当事人:台州开心豪仔服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台州开心豪仔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31004065613342X住所(住址):台州市路桥区东路桥大道555号A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郑建钢

    根据《检验报告》(编号:2022-JZS043)显示当事人台州开心豪仔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男童针织裤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2年11月3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初开始生产“男童针织裤(商标:冰马美、批号:一/22144000004-10)”,总共生产10条,出厂价32元/条,以49元/条进行销售,部分产品销往张家港市凤凰镇荣宏服装店。2022年5月16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苏州市纤维检验院对张家港市凤凰镇荣宏服装店销售的上述产品进行检验,于2022年7月15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JZS043),结果为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73025-2019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耐干摩擦色牢度、耐湿摩擦色牢度项目不符合FZ/T73025-2019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和GB31701-2015标准规定的B类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报告显示上述产品生产企业为当事人,我局根据上述情况,于2022年11月9日将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无异议,不要求复检。至案发,上述产品当事人已全部销售,累计货值(销售额)490元,获利17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郑建钢、被委托人陶诗棋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被委托人陶诗棋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委托情况;3.2022年11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1

      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4.2022年11月9日当事人被委托人陶诗棋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5.检验报告、抽查抽样单等抽样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证据。2022年11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路市监罚告〔2022〕60303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FZ/T73025-2019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耐干摩擦色牢度、耐湿摩擦色牢度项目不符合FZ/T73025-2019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和GB31701-2015标准规定的B类要求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作处罚如下:罚款98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70元,合计1150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路北市场监督管理所(地址:台州市路桥区银安街701弄)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12月2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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