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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市监处罚〔2022〕198号

发布日期:2023/1/1 阅读量:130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岱市监处罚〔2022〕198号

   当事人:刘翠侠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号:34210119******562X

   住址: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鱼山岛二号营地中石化十建生活区

   邮编:316200;

   2022年9月19日,岱山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鱼山岛二号营地中石化十建生活区刘翠侠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该处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现场先行登记保存人民大会堂(硬红细支)、泰山(白将军)等22种卷烟共计64.6条。2022年9月21日,岱山县烟草专卖局将此案移送本局处理。9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以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为由报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予以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于2022年8月初从本县高亭镇多家食杂店里收购来22种卷烟共计74条,尔后在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鱼山岛二号营地中石化十建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生活区开始零售,具体品名、数量、进销价格如下:人民大会堂(硬红细支)1条,进价142元/条,售价16元/包;泰山(白将军)1条,进价100元/条,售价11元/包;娇子(宽窄好运)1条,进价265元/条,售价30元/包;玉溪(鑫中支)4条,进价225元/条,售价25元/包;金桥(冰爆)2条,进价170元/条,售价20元/包;冬虫夏草(和润)3条,进价425元/条,售价50元/包;红双喜(8mg)3条,进价90元/条,售价10元/包;芙蓉王(硬蓝新版)3条,进价300元/条,售价35元/包;黄金叶(金满堂)4条,进价95元/条,售价10元/包;兰州(硬珍品)5条,进价155元/条,售价18元/包;利群(蓝天)8条,进价145元/条,售价16元/包;冬虫夏草(金)1条,进价800元/条,售价100元/包;中华(软)1条,进价585元/条,售价70元/包;林海灵芝(如意)1条,进价50元/条,售价5.5元/包;芙蓉王(硬中支)2条,进价265元/条,售价30元/包;泰山(心悦)2条,进价133元/条,售价16元/包;中南海(冰耀中支)4条,进价205元/条,售价23元/包;七匹狼(豪运)3条,进价88元/条,售价10元/包;泰山(儒风细支)4条,进价265元/条,售价30元/包;红金龙(硬新版)2条,进价48元/条,售价5.5元/包;利群(夜西湖)7条,进价160元/条,售价18元/包;利群(楼外楼)12条,进价178元/条,售价20元/包。2022年9月19日被岱山县烟草专卖局现场查获,先行登记保存上述泰山(白将军)等22种卷烟共计64.6条;至查获时,当事人已经销售出人民大会堂(硬红细支)、泰山(白将军)等21种卷烟94包,由于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没有记录卷烟的进销情况也无法提供卷烟购进价格的相关证据证明,故根据岱山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浙江省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定价表》认定其可查清的无证销售卷烟的违法经营额为14478.104元,获违法所得315.54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2年9月21日,岱山县烟草专卖局移送材料1份[岱烟移(2022)第020号],证明案件来源和2022年9月19日岱山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的检查情况及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情况;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2、2022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事实及卷烟的进货来源、数量、进价售价等情况;3、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4、岱山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浙江省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定价表》1份,证明当事人造无法提供购进卷烟价格凭证和销售记录时的定价情况; 5、其他证据材料若干。本局于2022年11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岱市监罚告〔2022〕1-6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对当事人作“1、没收违法所得315.544元;2、罚款4500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零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属于无证从事卷烟零售经营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无证从事卷烟零售经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其首次违法且积极配合,我们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15.544;2、罚款4500元。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浙江省(岱山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另附)上列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岱山县人民政府(岱山县高亭镇鱼山大道681号县行政中心A3楼3楼行政复议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岱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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