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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事不避人:最高法院判例明确政府应该公开分户补偿情况

发布日期:2024/10/30 阅读量:11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为了防止房屋征收部门滥用权力、暗箱操作,为某些被征收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让被征收人互相监督,实现所有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但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又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很明显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信息和分户补偿情况都涉及个人财产隐私,那么在征收过程中政府到底应不应该公开上述信息呢?

  让我们通过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来了解一下。

  陕西西安的任先生向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某房屋征收项目的分户调查结果和房屋征收分户评估结果。区政府作出了《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向任先生公开了他本人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报告、附着物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报告、拆迁奖励表和拆迁补偿费用表。任先生不服该回复,认为其只回复了自己的情况,对同一征收范围内其他住户的评估状况避而不谈,不符合法律规定,遂提起了诉讼。

  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本案中,第三方某村委会对于其他人的房屋征收面积分户调查结果和房屋征收分户初步评估结果书面答复不同意公开,故区政府只向任先生公开涉及其本人的相关政府信息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任先生的诉讼请求,任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依据原《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任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隐私,而第三方村委会不同意公开,故任先生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随后,该案被申请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上述两条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布并未附加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况,即使涉及个人隐私,也要予以公开。因国务院原《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是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一般规定,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是对有关房屋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故对房屋调查情况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开问题,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非原《信息公开条例》。一审、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责令区政府限期向任先生公开案涉征收项目的分户调查结果和分户评估结果。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对征收项目中其他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情况的知情权并不因涉及他人隐私而无法实现,在个人隐私和社会公共利益面前,法律选择了维护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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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马佳斌
类型:B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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