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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概要】
委托人关先生在德清县的一条商业街上拥有一套合法的商业用房,并常年在这里从事经营活动。在2015年初,关先生突然收到了政府房屋征收的决定书,关先生傻了眼。征收人在未将征收范围、征收期限等予以公告的情况下,要求关先生签署征地的补偿协议。为此,关先生向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进行求助,希望借助律师的力量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一搏。关先生委托了承诺只代理被拆迁人的行政法团队,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王有银律师和鲁金艳律师来办理这一案件。
【办案掠影】
圣运王有银律师和鲁金艳律师了解案情后,建议关先生首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此来进一步获取更多关于建设项目的相关证据.。关先生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告知书后,两位律师结合案情和有关法律法规,发现被申请人做出的实施方案在程序和实体上均违反了法律规定。于是建议关先生以此向湖州市人民政府进行复议申请。
德清县人民政府理屈,无计之下辩称申请人申请已过复议的法定申请期限。法律是站在正义这一边的,两位律师用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高超的法律实践技巧,将德清县政府答辩理由强力驳回。在充分的复议准备工作之下,最终湖州市政府裁定德清县人民政府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
【律师看法】
本案中关于复议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问题。王有银主任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公告应该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做出的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被申请人不能有效证明其已依法履行了公告义务,故行政复议申请时效不能从公告之日算起。
2015年3月24日,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知道涉案征收决定的主要内容,可以认定申请人自有证据证明之日起知道征收决定,所以申请人于2015年4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王律师认为,作为公民,要用法律作为自己坚实的后盾,而律师要做到的就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利益被侵害的当事人争取权益,运用法治的力量督促政府维护人民权益。而作为政府,需要做到的就是依法行政,替百姓做事,为百姓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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