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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遭违法拆迁也可以胜诉

发布日期:2024/12/2 阅读量:7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在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诉讼主体地位的适格性经常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而主体的适格与否也影响着诉争实体权利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案件审理中,虽然代表自己拥有房屋产权的证件不齐全,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以下通过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河南省洛阳市陈先生诉洛阳市某区人民政府拆除行为违法案为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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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30日,洛阳市某区政府发出《关于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瀍政[2018]5号),该方案确定某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为项目征收实施单位,陈先生的房屋正好位于征收补偿范围内。因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依旧没有达成一致的安置补偿协议,2018年12月17日凌晨5点,洛阳市某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在未提前通知陈先生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拆迁将陈先生位于洛阳市某区环城北路合法拥有的房屋进行拆除。

  陈先生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的拆迁行为,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听了办案律师的细心解答、专业分析,陈先生决定委托冠领律所的律师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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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结果】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林丽丽实习律师、杨志斌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经验,多角度入手,与被告据理力争,他们的举证质证意见得到了法官的认可。Z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的房屋拆除的行为违法。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区人民政府坚持认为,一、陈先生的房屋位于郑州铁路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证载范围内,陈先生不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不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二、自己这方不是适格被告,应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为被告。

  通过冠领律师有理有据的分析,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Z终认定,陈先生具有房屋的实际居住及使用权,即使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也可以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权人及管理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只是房屋征收实施主体,不具有被告资格,应由授权单位为被告,即某区人民政府是适格被告。根据法律规定,某区人民政府没有行政执行权,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不合法。

  所以,在遇到房屋拆迁时一定要第一时间咨询法律工作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撰稿:李文新
类型:B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湖南不动产法务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budongchanfawu)提供邵阳市不动产法务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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