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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周某建与周先生是兄弟关系。周先生想在老屋周边建房,便与周某建签署《协议书》,以1800元整购得老屋地基。后周某建与征拆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某镇相关部门于2020年8月7日拆除所有房屋。而该房屋的补偿款被周某建领取。周先生不服,认为周某建被拆除房屋中的老屋归其所有,为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确认某镇相关部门于2020年8月7日强制拆除周先生位于长沙县的老屋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本案中,周先生主张归其所有的老屋系某镇相关部门强行拆除,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根据调查,某镇相关部门认可其对周某建名下的所有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但不认可其对周先生的老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主张周先生的老屋在拆除前已经倒塌。
某镇相关部门有异议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周先生原保留的老屋均已灭失,而某镇相关部门未向法院提供其对房屋实施拆除行为时的现场照片、视频或其他有力证据证明周先生的原保留老屋已经倒塌或者其并未拆除周先生的原保留老屋,故某镇相关部门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某镇相关部门未对周先生的老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辩称,不予支持。
另外,某镇相关部门仅依据周某建与征拆部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在未充分告知和听取周先生的陈述、申辩的情况下,直接对老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系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明显不当,理应撤销。因某镇相关部门对周先生老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没有可撤销的内容,依法应当确认违法。周先生要求确认某镇相关部门实施的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对被征收人的主张有异议时,应提供房屋实施拆除行为时的现场照片、视频或其他有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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