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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2012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附属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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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2012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附属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

  • 作者:admin  点击:233次 发布时间:2016-04-11 16:32

  • 市区2012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附属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
     
     
     
    索 引 号: 003249733/201512-00071 内容分类:首 页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补偿标准
    文  号:市住【2012】324号 发文日期:2015-09-24
    语  言:中文 发布机构:区政府信息公开网
    著录日期:2015-12-11 生成日期:2015-12-11
    名  称:市区2012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附属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
    主题分类:公告 公民 综合政务
    关 键 字:市区 宣城 标准 补偿 土地 城市 生效日期:2015-12-11
    市区2012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附属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
      
     
    宣城市区2012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名称   补偿金额
      (单价)
      备注
      供电   电表   380元/户   1.5至20A(含) ,单相,单独开户
      2000元/户   20A至60A,三相,单独开户
      530元/户   单相分时电表,单独开户
      980元/户   三相分时电表,单独开户
      60元/户   分电表
      变压器
      (含附属管线)
      6000元/台   315KVA(含)以下,迁移补助费
      7000元/台   315至630KVA(含),迁移补助费
      8000元/台   630KVA以上,迁移补助费
      供水   总水表
      (单独开户)
      700元/只   散户,一户一表
      分水表   50元/只  
      供气   管道燃气   2700元/户   一户一表
      通讯   有线电视   100元/户   移装费
      电话,宽带网   8元/门   移装费
      空调   分体式   200元/台   移装费
      窗式   150元/台   移装费
      中央空调   100元/KW   按额定制冷输入功率计算
      热水器   太阳能   350元/个   移装补助费
      电能   100元/个
      燃气   100元/个
      室外地坪   水泥   40元/m2  
      砖石   25元/m2  
      围墙   空斗   50元/m2  
      砖石   60元/m2  
      简易土、篱笆   10元/m2  
      炉灶   单口灶   200元/口   每增加一口,增加50元
      生产性用灶   700元/口  
      卫生设施   浴缸   500元/套  
      座便器   300元/个  
      蹲便器   200元/个  
      洗脸池   80元/个  
      化粪池   100元/m3  
      其
      
      他
      
      
      
      外阳台PVC、塑钢门窗   180元/m2   自行封闭补助费
      外阳台铝合金门窗   160元/m2   自行封闭补助费
      外阳台木门窗   50元/m2   自行封闭补助费
      铁门   30元/m2  
      卷帘门   50元/m2  
      防盗网   30元/m2  
      防盗门   450元/樘  
      普通木制门   300元/樘  
      成品套装门   700 元/樘  
      锅炉   3元/kg   移装补助费
      抽油烟机   100元/个   移装补助费
      水池、煤池   50元/个  
      砖水井   1000元/口  
      压水井   500元/口  
      消防池、浴池   100元/m3  
      雨棚、雨罩   20元/ m2  
      隔热层(自建)   30元/m2   简易
      60元/m2  
      
      注:1、同时适用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2、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宣城市区2012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区位划分
      
      本标准关于区位划分按照《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用地区位等级划分图》执行。
      区位   范围
      一类地区   西林路-敬亭路-道叉河-宛陵路-宛溪河-梅溪路-昭亭路
      二类地区   水阳江环路-皖赣铁路(不含一类区)
      三类地区   宣杭高速-环山北路-水阳江(不含一类、二类区)
      四类地区   环城大道以内(不含一类、二类、三类区)+双桥组团发展被用地范围
      五类地区   环城大道以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宣城市区2012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标准
      
      1、房屋征收提前搬迁奖励标准(单位:元/㎡)
      期限   被征收房屋
      使用性质
      安置方式   奖励标准(元/㎡)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
      签约期限内   住宅房   货币化补偿   根据提前搬迁时间,分时段奖励:400元、200元、100元。
      产权调换   根据提前搬迁时间,分时段奖励:200元、100元、50元。
      非住宅房   货币化补偿   参照住宅房奖励标准执行,但对营业性门面房可根据征收项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1000元,最低不低于400元。
      产权调换   参照住宅房奖励标准执行。
      
      2、跨区域产权调换增加优惠安置面积和安置房价格优惠标准
      单位:㎡、元/㎡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四类区   五类区
      面积   房价优惠   面积   房价优惠   面积   房价优惠   面积   房价优惠   面积   房价优惠
      一类区   0   0   +10%   -100   +20%   -240   +30%   -400   +50%   -580
      二类区       0   0   +5%   -100   +10%   -240   +20%   -400
      三类区           0   0   +5%   -100   +10%   -240
      四类区               0   0   +5%   -100
      五类区                   0   0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房,增加优惠安置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合法房屋面积为基数。
      3、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多层及多层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到小高层的(11层及以下),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赠送6%,调换到高层的(12层及以上),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赠送9%。
      
    宣城市区2012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项目补偿
      
      (一)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补偿
      按照被拆除建筑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未记入房地产权证建筑面积的房屋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房屋跃层、阁楼补偿
      1、经规划部门批准,未记入房地产权证建筑面积的,但有购买合同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2、经规划部门批准,未记入房地产权证建筑面积的,且无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房屋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标准
      层高2.2米以下至1.8米500元/m2
      层高1.8米以下至1.5米300元/m2
      层高1.5米以下200元/m2
      (2)房屋跃层、阁楼补偿标准
      檐口高度2.2米以下至1.8米400元/m2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200元/m2
      檐口高度1.5米以下至1米80元/m2
      檐口高度1米以下至0.5米50元/m2
      (三)公共厕所补偿
      市政水冲式公厕,按每蹲位10000元计算补偿,其房屋不再计算补偿。
      
      
      宣城市区2012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单位:元/㎡.月)
      
      区位标准类别   一类
      地区
      二类
      地区
      三类
      地区
      四类
      地区
      五类
      地区
      营业用房   35   30   25   20   15
      办公用房   12   11   10   9   8
      生产用房   16   15   14   13   12
      仓储用房   9   8   7   6   5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规定计发6个月。
      2、实行产权调换的:
      (1)以现房安置或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以期房安置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起至被安置之月止,按上述规定发给停产停业损失费。
      
      
      宣城市区2012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
      
      1、实行货币补偿的:
      住宅房: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m2计算,最低不低于500元,一次性发给搬迁费。
      非住宅房:按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元/m2一次性发给搬迁费;有大型设备的,按当时货物运输价格计算。
      2、实行产权调换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发给。
      3、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支付两次搬迁费。
      
      宣城市区2012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住宅房临时安置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
      区位   一类
      地区
      二类
      地区
      三类
      地区
      四类
      地区
      五类
      地区
      补助金额
      (元/㎡.月)
      10.0   9.0   8.0   7.0   6.0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规定计发6个月。
      2、实行产权调换的:
      (1)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计发4个月。
      (2)以期房安置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18个月内安置的,从其搬出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按上述规定计发;超过18个月未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规定再增加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兑现为止。
      (3)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8个月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上述规定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兑现为止。
      宣城市区2012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树木移植补助费标准
      
      树木直径
      (离地面1.3米处丈量)
      补助金额   备注
      2cm-5cm   20元/株   相邻树木间距在1米以内的不予补偿。
      5cm-10cm   50元/株
      10cm以上   100元/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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