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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先行示范区更先行 | 外汇新政落地深圳前...

发布日期:2024/9/30 阅读量:15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019年7月23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深圳市外管局”)发布了《深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2019年新政”),标志着一系列针对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外汇管理方面的深化试点改革措施落地。

 

2019年新政一经发布,即被视为利好消息而被广泛关注。那么2019年新政究竟规定了哪些内容,又会给自贸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带来怎样的利好呢?请看我们以下的解读:

 

一、背景

 

为支持自贸区建设、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深圳市外汇局于2018年1月及3月已分别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外管〔2018〕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外管〔2018〕20号)(以下合称“2018年政策”),就如何推进自贸区外汇管理改革进行了规定。

 

如今,随着2019年新政的落地,自贸区外汇管理改革已进入了深化阶段,而2018年政策也随之废止。

 

事实上,2018年政策与2019年新政乃一脉相承,均为落实自贸区外汇管理改革的重要步骤。而由2019年新政的文件名称我们也不难看出,2019年新政实际上是在2018年政策基础上对于自贸区外汇管理进行的进一步深化改革。

 

二、2019年新政的亮点及利好

 

2019年新政对于自贸区内银行(含注册在区内的银行以及办理区内业务的深圳地区其他银行)、境内外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以下简称“区内主体”)在经常项目业务、资本项目业务及外汇市场业务三方面的改革措施进行了规定。其中,就经常项目业务及外汇市场业务而言,2019年新政与2018年政策并无区别。

 

2019年新政与2018年政策的主要区别,也是2019年新政最大的亮点,主要体现在资本项目业务方面的一系列试点措施。

 

就资本项目业务而言,2019年新政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深化了自贸区内外汇管理改革,以期助力自贸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发展:

 

1

允许自贸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 对应条文:第十二条—“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 利好:2019年新政发布前,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资金用于境内股权投资方面始终面临困局。

 

2019年新政发布前,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的支出。因此,一般情况下,只有经营范围中含有“股权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将其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用于境内股权投资。而经营范围中含有“股权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则仅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中提及的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i)外商投资性公司、(ii)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iii)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其中以外商投资性公司为例,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性公司需符合诸如“申请前一年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等严苛的条件。除此之外,其他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也都有较高的条件要求及审批门槛。

 

在上述背景下,为满足实际业务需求,部分企业选择通过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并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由关联企业运用该等借款于境内作股权投资。然而,这种迂回的方式显然增加了企业的运作成本。

 

2019年新政发布后,根据2019年新政第十二条,自贸区内的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只要满足真实、合规的前提,即能够以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无须绞尽脑汁地于经营范围内增加“股权投资”业务,也无须大费周章地通过关联公司借款方式进行股权投资。

 

上述2019年新政解决了自贸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资金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的难题,无疑将有助于自贸区内企业进一步拓展其境内业务,同时也新增了一个境外资金入境的通道。还未设立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者亦可考虑将外商投资企业设于自贸区内,充分利用自贸区内的政策利好,以便今后通过境内再投资的方式将企业发展壮大。

 

2

扩大企业跨境融资自主选择权,放宽企业跨境融资时币种一致要求

  • 对应条文:第十三条—“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第十四条--“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 利好:2019年新政的发布,解决了自贸区内部分企业因借债额度较小而融资受限的困境,拓宽了企业的融资的选择范围。

 

实践中,企业举借外债的常见模式[1]主要包括:(1)投注差模式;(2)全口径宏观审慎模式。

 

投注差模式主要依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

 

而全口径宏观审慎模式则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根据9号文的规定,境内非金融企业的跨境融资额度上限为净资产的2倍。此外,9号文特别明确了,自9号文发布之日(2017年1月12日)起,为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过渡期结束后,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融资管理模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9号文总体实施情况评估后确定。

 

截至目前,9号文列明的过渡期已过,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尚未有统一明确的规定。2019年新政的发布则明确了自贸区内企业仍可自主选择以“投注差”模式或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这一规定便于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融资方式,同时也解决了部分企业因投注差较小而融资受限的困境。

 

此外,9号文亦规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我们理解此条规定旨在防止企业或贷款人通过于不同币种提款及还款过程中套取不当利润。

 

2019年新政第十四条则放宽了对于跨境融资币种一致性的要求,仅要求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一致,允许提款币种、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我们认为,该规定既达到了防止企业或贷款人通过于跨币种提还款过程中套利的目的,同时也给予了企业更多的自主性和自由度:一方面,企业不必依照签约币种,可依据提款时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最为适合的提款及还款币种;另一方面,企业即使从货币不可自由兑换的国家/地区融入资金,由于提款币种和签约币种不必一致,企业亦可和贷款人自由约定其他提款货币,这也大大拓宽了企业的融资的选择范围。

 

3

扩大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试点范围,加快企业资金周转

  • 对应条文:第十条—“区内企业可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同时根据2019年新政附件1之《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区内企业享受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的额度为:企业资本项目收入发生额*宏观审慎系数,宏观审慎系数暂定为1。”

     

  • 利好:2019年新政的发布,进一步降低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对象的门槛,扩大了受益范围,深化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改革,加快了企业资金周转和运营效率。

 

自2018年政策发布之日起,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已在自贸区启动,并突破了此前事前、逐笔提交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的管理模式,将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由“先审后付”变为“先付后抽查”,使得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的手续大大简化,流程缩短,给企业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而此次2019年新政通过进一步降低试点对象的门槛,扩大了该等便利的受益范围,同时增加了适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措施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种类,加大了这一利好措施的力度。2019年新政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方面的深化改革措施,将帮助企业加快资金的周转,节省企业“成本”,从而间接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

 

以下为2018年政策与2019年新政对于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的规定之对比:

2018年政策

2019年新政

变化

主要内容

符合条件的自贸区内企业可凭《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业务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下收入的对外支付,而无须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

/

试点对象

注册地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且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如有)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并需满足以下两条件之一:

(一)上年度或近12个月实际纳税额大于等于10万元人民币。

(二)港资企业。

注册在试验区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

(一)近一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二)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1.将“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的要求由三年缩短为一年;

2.取消了企业需满足以下两条件之一的要求“上年度或近12个月实际纳税额大于等于10万元人民币”或“港资企业”

适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种类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企业外债资金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调回资金。

包括外汇资本金、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内资金、外币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

增加了“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内资金”

 

4

简化外债注销登记办理程序

  • 对应条文:第十五条—“区内企业的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由深圳市外汇局辖内任一银行直接办理,取消企业办理该业务的时间限定”。

     

  • 利好:2019年新政的发布,简化了外债注销登记办理程序,节省了自贸区内企业办事成本,提高了效率。

 

2019年新政发布前,如自贸区内企业需注销其外债,需按照《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办妥外债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之日起1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2019年新政发布后,自贸区内企业前往深圳市外汇局辖内任一银行即可直接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同时也取消对于企业办理该业务的时间限定。依照2019年新政,自贸区内企业可以就近选择合适的银行办理外债注销,提高了办事效率。

 

三、总结与建议

 

我们认为,此次2019年新政的落地,表明自贸区内外汇管理加速松绑,监管部门管理方式逐步由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方向转变,监管方式的升级有助于监管效率的提升,将会给自贸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带来不少实实在在的利好。而自贸区作为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和促进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的重要平台,势必也会进一步推进改革。

 

在此背景下,我们建议,已于自贸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密切关注自贸区内的改革动态,充分发挥自贸区内企业的优势,抓住改革机遇将自身做大做强。例如,结合2019年新政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带来的利好,自贸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先行增加投资总额、增大“投注差”或选择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的方式,将自身的借款额度做大,而后再将该等额度做大的境外借款作为境内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境内作进一步股权投资以发展业务。同时,享受新政利好的自贸区内企业、个人亦应注意留存充分证明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5年备查。经办银行亦会对其所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每季度抽查比例比低于支付总金额的10%。此外,对于尚未设立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者,亦可考虑于自贸区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以便享受自贸区内政策的利好和更优的营商环境,为企业发展助力。

【注] 

[1]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企业还可以选择发改委备案模式发行外债。由于此次2019年新政并未提及该模式,因此本文不作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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