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关注。在房屋拆迁补偿的实际操作中,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形成了良好的运行机制。例如,合肥市近年来成功实现了零补偿、零冲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关系到农民的巨大切身利益。合肥市实行零补偿、零冲突,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考虑和兼顾城市发展和农民利益实现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对弱势群体和遵守规定的农民的利益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不让他们因为无法建房而受苦,遵守规定的农民没有违法建房。但是,在我省其他地区,仍然存在大量的现象,事实上,那些非法建房的人得到了好处,那些没钱建房或守规矩的人反而受到了伤害。因此,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过程中,应保护弱势群体和守法农民的利益。
1.关注弱势群体和守法农民的利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过程中,由于社会地位和心理状态的影响,如果对他们的利益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很容易造成拆迁矛盾的激化,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破坏社会和谐。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这种现象。
2.保护弱势群体和守法农民的利益,是从源头上遏制农村违法建房的重要途径。农村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非法建房的人可以在拆迁中获得巨大的利益,而守规矩的人没有这种额外的利益。如果守法的人不得不支付无风险利润,人们将很难遵守政策和法律。
3.关注弱势群体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具体措施。需要彻底改变目前拆一还一的补偿方式,包括之前农民的合法建筑面积。拆除农民的合法建筑只会损害当时农民建筑的当地成本。农民使用宅基地是农民作为村集体成员之一对集体资源的一种占有,所有村民对该资源拥有平等的占有权。拆迁时只有宅基地上的建筑被拆除,农民的建筑和非建筑的区别只是当时建筑的当地成本,绝不是一对一的房屋返还价格。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应彻底改变以物为本的方式,回归以人为本的方向。对于合法建筑,可补偿拆除期间当地成本的120%;对于违章建筑,可根据不同年份的不同用途,补偿拆除时当地成本的10%-80%。这兼顾了违法农户的利益,实现了零利益补偿、零冲突,彻底斩断了违法建筑的利益链条。补偿主体应以被补偿人为主,坚持户口结合的房屋补偿方式,统一房屋补偿标准。目前户均应控制在150m2以内,四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应增加40m2。对于住房短缺的弱势农民,不足面积可按农村实际成本的50%收取。这一政策取向将从根本上保护遵守规则的弱势群体和农民的利益,也将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农村违法建房。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