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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归属

发布日期:2024/1/29 阅读量:38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但现在城市化的进程,需要征收土地进行城市建设。农民土地被征收的后,补偿款未必能全部分配到农民手里。那是怎么分配的呢?一文带你了解。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而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征地单位一般是与村委会或村民组签订征地合同,并将征地补偿款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村委会。实践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二十六条规定直接支付给失地农民没有异议外,对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却存在着不同的争议,而之所以产生争议则是因为农村的“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不是很清晰。

  通俗来讲,如果某人的户口在本村,只要他(她)的农民身份没有改变,那么他(她)就享有集体成员资格,就能获得补偿。

  所但实践中,有些群体的补偿在各地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地方给,有的不给。

土地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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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嫁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与城镇职工或者其他村居民结婚的农村妇女,由于政策原因导致不能落户到男方,应当认定其仍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中规定,“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收回其原籍承包地。

  二、对于农村入赘女婿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对于入赘婿及其所带的子女,只要户口已迁入,且居住在当地,则村委会应保证其享有村民同等待遇,而不得以违反国家政策和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克扣或者减少入赘婿本应享有的和同村村民的同等待遇的补偿。

  三、关于进城打工人员的问题。

  由于其进城打工户籍仍在当地,仍旧依赖于集体土地生存,打工只是原有集体土地上收入之外的额外创收,不改变其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故应与本村村民等额分配。

  四、关于超生子女的问题。

  虽然超生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但如果已经接受相应的处罚且执行到位,则超生子女依赖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活的基本事实仍旧决定了其作为集体组织成员新的一份子有权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

  五、服兵役的问题。

  凡农业户口的服现役的义务兵,不能停止其受益分配;如在部队一旦提干或转志愿兵,有了固定工资,应停止其受益分配。
 

撰稿:蒋 凯
编辑:侯学飞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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