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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房屋行政征收案

发布日期:2023/9/10 阅读量:42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一)基本案情2013年4月8日,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杭州市下城区征收办提出申请,对杭州地铁2号线西北段建国路站工程需要涉及的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并提交房屋征收补偿初步方案等材料。

      2013年4月27日,该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将房屋征收调查登记通知张贴于相关地点。

      2013年7月12日,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张贴公布。

      2013年9月2日,下城区征收办经初步审查后,向下城区政府提出《关于报请对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作出征收决定的报告》,同时报送征收补偿方案(送审稿)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送审稿)。

      2013年9月8日,下城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送审稿)进行论证,原则同意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征求意见。

      2013年9月9日,《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及《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相关地点张贴,并在下城区政府网站发布。

      2013年11月15日,下城区政府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2013年11月25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及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被张贴于相关地点,并在下城区政府网站发布。

      根据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供数据,下城区征收办对所需货币补偿资金5180余万元,存入相关帐户。

      2013年12月5日,杭州市下城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以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工程建设需要为由,决定征收建国北路288号、凤起路58、60(含支号)与,93-103、107-113(单号连续)房屋。

      贺某学等杭州市凤起路60号有关房屋所有权人对该征收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州地铁2号线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设施建设需要而因公共利益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

      案涉建设活动符合《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及相关专项规划。

      建国路站工程所在地块用地性质虽调整为商业、商务用地,但规划附图中明确标注此处将建造地铁出地面设施(地铁行人出入口)。

      被告作出被诉征收行为的程序符合《征补条例》相关规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原告贺某学等二十七人的诉讼请求。

      贺某学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杭州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工程,符合《征补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因“公共利益”征收房屋的法定情形。

      被诉征收行为对相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

      遂判决驳回贺某学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事关重大民生利益。

      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

      本案中,杭州地铁2号线是政府组织实施的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地铁出入口的拟建上盖物业,虽经规划调整为商业、商务用地性质,但因其是地铁项目的配套设施且位于出入口位置的合理区域,整个项目仍归属于“公共利益”范围。

      对符合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仍然必须具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及专项规划等规划条件,并且遵守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等法定程序。

      对符合法定条件、程序的征收决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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