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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消费者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8/30 阅读量:39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简介2014年11月16日,在惠水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开盘庆典上,家住惠水县和平镇的金先生通过认购选定了一套价值40余万元的房屋,在交付了定金1万元后,双方签订了认购协议书。

      当日,金先生还参加了该房地产公司举行的“某某优势给您大甜头,拒绝虚假,1套房=1元钱”活动,在活动中,金先生获得“特等奖”,该公司当场为金先生披红挂彩,并与其签订了《协议书》,在协议书中约定,在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的基础上,该公司将金先生选定的房屋以1元的价格卖给他。

      但之后,该公司却拒绝按该《协议书》的约定交付房屋,为此,金先生将该房产公司告至惠水县法院。

      审理查明惠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金先生按协议书约定向被告某某公司支付了购房款,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生效;原告以1元钱购买了价值40余万元的房产,其差价的性质应当属于被告为提高销售率而做出的广告宣传,被告因该广告宣传效应亦取得商业利益,被告的有奖销售目的亦得以实现。

      因此,被告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法院判决惠水县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签署的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惠水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认购的价值40余万元的房屋交付给原告,并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对于一审判决,该公司不服,遂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黔南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官认真细致的释法明理,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将金某某认购的价值40余万元的房屋以1元钱的价格卖给金某某,并退还金某某已经缴纳的房屋预付款9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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