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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4三间三层房屋被违法强拆 ?三公民告赢镇政府等三机关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14日,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三部门联合向黄某本、黄某将、陈某丽等3人发出通知,认定该户未经批准,擅自在高浦桥60—60-2号建3间3层砖房,已涉嫌违反土地管理及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通知其在2013年5月17日前自行腾空并拆除建筑物。
否则,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立案,作出行政处罚并执行强制拆除。
2013年5月27日,上述三部门组织人员联合对原告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黄某本等3人不服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苍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未经法定部门审批,擅自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三被告在没有证据证实涉案土地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被告在未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且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程序违法。
据此,判决确认三被告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各方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所反映的乡镇政府、规划及国土部门联合查处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做法,在基层较为普遍。
一些基层政府机关的做法是,只要是违法建筑,不管法律规定的职权依据和程序要求,一概作笼统、模糊处理,联合发个通知后即一拆了之。
这种以违法手段拆除违法建筑的做法,明显违背法治要求。
作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浙江省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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