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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是否能够排除被保险人及第三人的利益

发布日期:2024/2/2 阅读量:6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通常投保人在与保险人针对所承保车辆签订保险合同时,如果该车是以贷款形式购买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会添加受益人为某银行,以此来保护银行的债权利益。

      但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具有不同的认识。

      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但该条款并非效力性条款,不具有强制性。

      况且,从《担保法》中的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也能得出该做法的合法性。

      根据该条规定,抵押物灭失、毁损的,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优先受偿,因此,被保险人将银行等债权人直接指定为受益人,当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由银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也未损害被保险人利益,应予保护。

      但是机动车保险合同有多种,除了针对车损的保险合同外,还有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车上人员责任险合同,这些险种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者与作为车上乘客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及时的获得保险赔偿金。

      如果将受益人也适用于该责任险种,那么当作为受害人的第三者或者车上人员身体受到伤害甚至死亡时产生的保险赔偿金,却给了与其没有任何关系的受益人,该结果严重违背了保险法设立责任险的立法初衷以及目的。

      也严重损害了作为第三者和车上人员的人身权益。

      所以,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人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车辆损失险合同,对于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车上人员责任险合同是不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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