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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律师: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6/16 阅读量:8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

      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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