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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01 都邦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VS周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主旨 保险合同约定车辆未年检系保险人免责事由,减轻了保险人自身责任,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履行充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对投保人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周某某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条款中约定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周某某驾驶该车与孔某某驾驶的小车追尾造成交通事故。
交警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负全责,且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两辆车的车损均由周某某承担。
周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商业险,但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审理结果 浏阳市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三责险、车损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
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思路 关于车辆未年检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需要具体考量以下因素:车辆未年检是否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导致了车辆的安全隐患、该安全隐患是否为交通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等。
从年检免赔条款的设定目的看,应不是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而是在于督促年检,保证车辆行驶的安全性;从保险合同性质看,免责条款具有高度专业性,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拟定方,应当向投保人清楚解释保险条款内容,故保险公司依据该条款而要求免赔亦应当承担较高的提示说明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约一半内容采用红色字体,且字体太小,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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