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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保险单据无原件,诉求有据照样赢

发布日期:2023/6/11 阅读量:9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冯某诉称,2006年,冯某在被告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保商业三者责任保险等财产保险。

      保险期间该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冯某为此支付车辆修理费5350元。

      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未能提供保险单原件,不能证明与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

      ,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复印件,并载明经办人为姜某。

      姜某出庭作证称,冯某提交的保险单复印件所载内容与原件一致,该保险单原件是姜某经办,而姜某是保险公司认可的业务员。

      另外,法院通过查询得知,在该保险公司确有该保单号的、被保险人为冯某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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